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并依法判处被告林某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将违法所得176000元追缴后分别返还被害人。
原来,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间,林某在霞浦县某小区先后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三场,经审计林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到人民币3032810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176000元。2018年,林某在江苏无锡被警方抓获。
而近年来,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频发,所谓民间“互助会”,通俗说法为标会或者做会,而法律中则成为合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形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功能。公众自愿进入的形式,不受法律限制,故而很多人用此进行非法活动。
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用不受法律限制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目的,民间“互助会”不该成为非法分子的敛财手段,归结原因,公众不应轻易受到此类民间组织的蛊惑,面对任何事情都应冷静思考,不该做出因一时兴起而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
(来源:寇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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